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尤佳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3521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佳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尤佳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尤佳春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尤佳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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