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2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03民初2121号
案号
(2016)皖0603执1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新兴水产商行货款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新兴水产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新兴水产商行负担295元,被告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6-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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