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455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玉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郭心东、刘明月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玉龙追4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玉龙、郭心东、刘明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