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6461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钱桂芳72368.81元。二、驳回钱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鉴定费2720元,合计3077元,由钱桂芳负担40元(已交),由黄志伟负担3037元(此款钱桂芳已垫付,黄志伟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钱桂芳)。-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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