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8093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恢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尚余借款1898869.52元及利息(含罚息)(一是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425%,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二是以本金189886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1375%,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以抵押物--属于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北侧恒大国际广场1幢204室产权证号为苏(2017)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13680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748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刘希、孙静在最高额53748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岁亭春、胡学8瀚、张姣姣在最高额43748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刘希、孙静、岁亭春、胡学瀚、张姣姣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17元,由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希、孙静、岁亭春、胡学瀚、张姣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