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6657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46247.34元及违约金(以46247.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日止);二、被告邵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7146.25元;6三、被告邵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164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艳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