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1094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全义、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50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全义、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