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4527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6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誉凯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80785.76元及利息(以138078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顾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8元,由被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顾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8元。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