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5557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7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博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5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博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第5页/共7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沈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8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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