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3275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3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庄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大成货款6918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3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76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