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94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华军、姜华良应支付原告许志泉、柯梅金装潢材料款103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原告27000元,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原告26000元。二、上述款项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均已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连同应付款于2020年10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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