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2574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3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国兴货款95000元。二、被告吕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国兴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吕祝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