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7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2574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国兴货款95000元。二、被告吕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国兴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吕祝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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