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2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4665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3501.84元及利息(至2019年35月20日利息23995.56元;此后以83501.84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汪绕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范浩军追偿。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范浩军、汪绕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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