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5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民终1337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王会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民生银行徐州分行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31492.32元、罚息24157.26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9月9日)及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第二项“张金梅、邳州鼎恒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民生银行徐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三、许凯、付倩倩、王惠华对王会平在本案中向民生银行徐州分行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凯、付倩倩、王惠华承担保证后有权向王会平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四、驳回民生银行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052元,由民生银行徐州分行负担2344元,王会平、张金梅、许凯、付倩倩、王惠华、邳州鼎恒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民生银行徐州分行负担50元,王会平、张金梅、许凯、付倩倩、王惠华、邳州鼎恒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6.5-16-元,由王会平、张金梅、许凯、付倩倩、王惠华、邳州鼎恒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