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7196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卜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截止2019年7月17日所欠本金49212元、利息4236.41元、费用10586.46元,合计64034.87元,并按《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1元,由被告卜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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