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时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2********3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民终876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5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二、许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全坤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程时华对上述第二项判决许建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时华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许建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许建明、程时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许建明、程时华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张全坤预交,许建明、程时华将应负担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8付张全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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