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3083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2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568042.37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紫银(河西)流借字(2014)第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南京金力物流有限公司、朱杰、韩发明、王国美、王国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944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105执262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