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58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息)结账,两被告保证于2020年1月1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5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按年息6%计息),余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6%计息)两被告保证于2020-3-年6月30日前还清。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息)中两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219598元结账,上述款项被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泰兴市鸿跃五金机电商行100000元,余款119598元被告保证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239598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保全费1618元,合计39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证于2019年1月28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