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33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欠款本息合计68941.06元(其中本金52134.92元、利息10270.78元、违约金6535.36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7月1日),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5-息和违约金。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2124元,由被告戴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