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5727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子杰借款本金17500元及违约金(以1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史辉、朱壮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辉、朱壮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涛追偿;三、驳回原告韩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韩子杰负担16元,三被告负担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