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7906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欢支付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何健朴织造厂货款人民币34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请汇入:户名:何健朴,账号:6223230011012466158,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周行支行)。二、被告谢欢支付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何健朴织造厂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保全保费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履行,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请汇入:户名:何健朴,账号:6223230011012466158,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周行支行)。三、如被告按期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总额364695元(含律师费、保全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695元由被告谢欢负担,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请汇入:户名:何健朴,账号:6223230011012466158,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周行支行)。五、被告谢永达、姚文宝对被告谢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