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艳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3127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7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春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成武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葛艳艳对上述款项中的32000元本金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4页/共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已由原告预交713元),由原告张成武负担126元,由被告姜春建、葛艳艳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