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02********0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03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恢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于年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红春借款875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中37000元借款,自2014年2月14日起算,10500元借款,自2015年3月25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其中30000元借款,自2014年2月23日起算,10000元借款,自2014年2月1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钱对上述37000元和3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后就清偿部分向于年锁追偿;三、驳回原告黄红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于年锁、徐钱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黄红春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6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1-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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