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214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云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被告梁丽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53263162),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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