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8********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刑初435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再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振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17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段浪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秀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冉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冉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1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海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六日,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江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黎建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雷传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华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小东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再龙、张振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0246元,责令被告人段浪浪、杨秀龙、冉威、冉熊、黄海标、江鹏、黎建成、雷传能、吴华斌在其销售金额范围内与被告人杨再龙、张振刚共同承担相应的退缴责任;追缴被告人杨再龙违法所得人民币38800元;追缴被告人何小东违法所得人民币728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制药设备、原材料、假药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20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