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吉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2849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4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7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尹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7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7850元。8三、被告尹吉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尹洪燕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被告尹洪燕、尹吉东负担37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4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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