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70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三被告共欠原告王敦文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敦文还款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对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三、诉讼费减半后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三被告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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