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0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2023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静、单南萍共同尚欠原告招行淮南分行贷款本金3420万元、利息11686.11元、罚息105742元、复息292.46元、合计本息4317720.5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止),从2016年6月20日由被告徐静、单南萍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之后每月20日偿还4万元至2017年11月18日本息还清至原告招行淮南分行,账号为6225885540218526。二、原告招行淮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徐静抵押的位于田区公园街道建筑村商住楼101号网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招行淮南分行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抵押物进行拆迁,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与拆迁方共同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优先用于归还本案的贷款本息。三、2017年11月18日前如被告徐静、单南萍资金宽裕可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四、如被告徐静、单南萍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招行淮南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对三被告一次性强制执行。五、被告温少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律师费65000元由被告徐静、单南萍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41862元,依法减半收取20931元,由被告徐静、单南萍、温少安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