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607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2019年10月15日起,婚生女吉宇星随原告徐海云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吉华斌每月给付婚生女吉宇星抚育费1000元。自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月的抚育费4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自2020年2月起至婚生女吉宇星独立生活时止的抚育费,被告吉华斌于每年的2月底前和8月底前各2给付一次。(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徐海云的银行账户内,账号:62270012716102405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三、被告吉华斌对婚生女吉宇星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徐海云应予以配合。四、原告徐海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海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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