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8********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06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瑞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169411元及逾期利息(以1694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南通瑞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海安支行,账号:50360188000210174】。4如果被告杨志勇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南通瑞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69元,由被告杨志勇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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