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7235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58731.78元及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登记编号为n4-05-2017-0029《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吕月绸、程天定、胡向东、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7500000元范围内承第9页/共12页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72元,减半收取301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吕月绸、程天定、胡向东、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2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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