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3435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7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士芹、魏勇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建航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吴士芹、魏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第5页/共7页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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