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0329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7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学峰、任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借款本金52666.1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5月1日利息9243.34元,后续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按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具体以实际还款日计算为准),被告姜飞、沭阳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5页/共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姜学峰、任秀平、姜飞、沭阳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