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3405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魏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凤君支付转让款35264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52641元为基数,4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5264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2元(何凤君已垫付,本院予以返还),由魏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款汇: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78821,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