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601********1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4111号
案号
(2019)苏1182执18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000元、利息706254.66元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2500000元按年利率12.975%计算、借款本金280000元按年利率11.25%计算);二、被告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大宏强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高燕、杨鸿、梅香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大宏强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高燕、杨鸿、梅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晓俊追偿。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9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182执1807号
立案日期
2019-07-03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52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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