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6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930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2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一、被告宋体钊、李兰英、李继永、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宝必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宝必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刘宝必负担5650元,被告宋体钊、李兰英、李继永、宋丽娟负担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