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6704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5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春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20年5月22日的透支额本金101639.22元、利息4654.26元,6并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上述款项由被告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常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