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浩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8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8878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施浩成确认结欠郭涛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5万元,合计65万元。二、施浩成赔偿郭涛律师费损失1.5万元。三、以上两项合计66.5万元,施浩成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4万元,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0.5万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每月月底前归还0.5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从2020年8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0.5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归2还10万元,从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每月月底前归还0.5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从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0.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11万元。以上款项先清偿利息5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再清偿本金60万元。若施浩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需承担未还款本金的10%的违约金,郭涛有权就全部未给付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5元(郭涛已预交),由施浩成负担,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郭涛。五、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