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16117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恢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缪杰、李兰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燕花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3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785元(陆燕花已预交),由缪杰、李兰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陆燕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