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荣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5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都商初字第0470号 |
案号 |
(2015)都执恢字第00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荣林、袁书兰共同偿还原告赵春祥15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吉、盐城弘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华尔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唐荣林依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380元由被告唐荣林、袁书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11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