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军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2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15792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4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本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银恒管件租赁中心租赁费220000元及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康军贤对被告康本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52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890元,由被告康本林、康军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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