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0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恢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郁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1242240.69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以1283650.84元为本金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至2014年9月18日止;2014年9月19日以1242240.69元为本金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敏、衡海涛、顾正清、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清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衡创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双飞不锈钢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郁松应履行的债务8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54元,由被告郁松、张敏、衡海涛、顾正清、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清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衡创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双飞不锈钢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