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京商初字第00714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2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龙宇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63.14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镇江市龙宇日用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建明、江苏省林宁集团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镇江市龙宇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案件受理费268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323元,合计4125元,由原告镇江市龙宇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承担1425元,被告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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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71626134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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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2302、A2304-A23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