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爱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3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刑初246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解爱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小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朱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郭晓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常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王月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苏纪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杨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耿志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8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孙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三、对被告人解爱华所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王小丽所退赃款人民币130000元、张慧与徐伟所退赃款人民币156000元、朱波所退赃款人民币141744元、郭晓燕所退赃款人民币45000元、常静所退赃款人民币68216元、王月芳所退赃款人民币61192元、苏纪华所退赃款人民币38748元、杨磊、耿志娟所退赃款人民币16156元、孙美林所退赃款人民币128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解爱华未退赃人民币257104元、王小丽未退赃人民币62940元、张慧与徐伟未退赃人民币26320元、郭晓燕未退赃人民币3506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