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2410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恢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厚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志羽支付253710.91元及利息(以25371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戴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志羽支付250342.74元及利息(以25034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志羽支付172629.5元及利息(以1726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第7页/共8页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黄志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由被告翁厚高、戴杲、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