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时商初字第00018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2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台市宏基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897627.37元及利息(1、以9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976%计算;2、以897627.37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76%计算);二、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奥新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宏、华俐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东台市宏基标准件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奥新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宏、华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台市宏基标准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09元,由被告东台市宏基标准件有限公司、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奥新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宏、华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21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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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增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174313571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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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