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9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6150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言龙、尹兴梅应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1929.22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005.71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原《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程言龙、尹兴梅应共同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4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4296元;上述事项由被告程言龙、尹兴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汇入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程言龙、尹兴梅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程言龙、尹兴梅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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