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8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8595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葛恒录、郭红侠与被告朱小青、郭红梅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朱小青、郭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恒录、郭红侠给付购房款、已归还房贷、房屋增值部分损失等共计1050000元。三、驳回原告葛恒录、郭红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朱小青、郭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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