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8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刑初969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浪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琳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新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思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昌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谢包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扣押的作案工具对讲机、pos机、报警器等物,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