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8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4220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货款1220元及利息(利息以622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220元部分的利率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史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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